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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認識公所 > 祕書室 > 國家賠償標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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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室介紹
【祕書室】
  文書、檔案、新聞、庶務、印信、法制、國家賠償、公共關係、研考、為民服務、其他不屬各課室之業務事項。
工作規則國家賠償標準作業檔案管理工友管理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業務介紹
 
  • 鳥松區公所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標準作業程序
    壹、目的:國家賠償法制定之目的,旨在確保人民因公務員之違法行為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受到損害時,得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不論是因執行什麼職務而發生,亦不論其係因基於公法關係或基於私法關係而造成之損害均然。此即憲法第24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文意旨揭示國家損害賠償制度的表現。
  • 貳、摘要:受理本所國家賠償案件之撰寫說明。
    參、相關法令、規定、程序書、標準作業程序、參考資料:
      1. 國家賠償法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2. 民法第186條、行政執行法第10條、土地法第68條及第71條、鐵路法第52條及第62條、警械使用條例第10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0條、消防法第19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4項及第48條第2項、核子損害賠償法第26條等相關法令。
    肆、人民應附證件、書表、附件、表單:
    1. 國家賠償請求書。【表1】
    2. 委任書【表2】
    3. 繼續協議請求書【表3】
    4. 收據【表4】
    5. 相關證據資料:如現場警圖、照片、門診醫療收費單據、物品損壞估價清單、證人…等。
    伍、內部行政作業使用文書、表單及附件:
    一、協議通知書【表1】
    二、拒絕賠償理由書【表2】
    三、協議紀錄【表3】
    四、協議書【表4】
    五、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表5】
    六、送達證書【表6】
    七、國家賠償事件相關報表
    陸、名詞定義:
    1. 國家賠償:係指國家機關基於公務之運作,致人民自由或權利發生損害,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由國家負擔全部或一部賠償責任之謂。
    2. 賠償義務機關:
    (一)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同法第9條第1項參照);此處所稱的機關,係指依法組織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有決定國家意思並對外表示之權限,且有獨立預算經費者而言。例如:鄉(鎮、市)公所為此定義之賠償義務機關,而公所所屬之清潔隊,即不能作為本法規定之賠償義務機關。
    (二)依同法第3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同法第9條第2項參照)。此處所稱之「管理機關」,係指法律所定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之機關。例如:縣政府將鄉道公路依法委託鄉(鎮、市)公所養護,而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應以受託管理機關即鄉(鎮、市)公所為賠償義務機關。
    1. 證據:係指得供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據以認定事實之資料,可供查驗對象之物,包括人證、物證與書證等足供審議之用者而言。
    2. 協議: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請求權人就其所受損害,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時,不能逕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而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以書面提出請求。此為國家賠償法關於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在程序上所設「協議先行制度」之特別規定。目的在於便民,並使賠償義務機關有機會先作處理、簡化賠償程序,避免訟累、疏減訟源。倘請求權人未先進行此一程序,逕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則法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以起訴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
    3. 請求權人:係指因賠償原因致受損害,得請求國家予以賠償之人。包括: (一)直接被害人。 (二)因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民法第194條)。 (三)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支出殯葬費之人(民法第192條第1項)。 (四)對被害人有法定扶養請求權之第三人 (民法第192條第2項、第1114條)。例如:被害人父親,因被害人生命權被侵害時,其對被害人之法定扶養請求權亦同時受侵害,倘被害人父親每年受扶養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萬元,但除被害人外,尚有子3人,均已成年而有謀生能力,則其得請求賠償損害為1萬元4分之1,即2千5百元。
    4. 求償:賠償義務機關依法賠償後,依下列規定請求該應負責任之人,償還賠償金額,以符公平正義原則。
    (一)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或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以致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二)依同法第3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則對之有求償權。
    (三)依同法第4條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該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 國家賠償事件標準作業流程圖文件下載(另開視窗)
  • 國家賠償事件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文件下載(另開視窗)
  • 國家賠償請求書文件下載(另開視窗)
  • 國家賠償協議事件委任書文件下載(另開視窗)
  • 國家賠償事件繼續協議請求書文件下載(另開視窗)
  • 收據文件下載(另開視窗)
  • 協議通知書(鄉行表1)文件下載(另開視窗)
  • 拒絕賠償理由書(鄉行表2)文件下載(另開視窗)
  • 協議紀錄(鄉行表3)文件下載(另開視窗)
  • 國家賠償協議書(鄉行表4)文件下載(另開視窗)
  • 協議不成立證明書(鄉行表(鄉行表5)文件下載(另開視窗)
  • 送達證書(鄉行表6)文件下載(另開視窗)
  • 專案分析報告表(鄉行表7)文件下載(另開視窗)
 
相關連結

*高雄縣政府秘書室(另開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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