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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室介紹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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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介紹
 
  • 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
    1. 實施對象:
      (一)兼具退撫新、舊制年資,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
      (二)本方案實施前已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
    2. 不受影響人員: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公務人員。
      (二)84年6月30日以前已辦理退休之公務人員。
      (三)僅具新制年資之現職及退休公務人員。
    3. 實施原則:
      (一)公務人員優惠存款利率18%不予廢止或取消。
      (二)在依法支領之退休金不作變動之前提下,僅對其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之額度加以限制。
    4. 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百分比及計算內涵:
      (一)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百分比:
      1. 任職25年者,上限85%,其後每增加1年,增加1%,最高35年,上限95%。
      2. 簡任第12職等至第14職等之主管人員及政務人員,任職25年者,上限75%,其後每增加1年,增加0.5%,最高35年,上限80%。
      (二)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內涵:
      1. 現職待遇(分母值):
        本俸(年功俸)、技術或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1/12年終工作獎金。
      2. 退休所得(分子值):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1/12年終慰問金。
    5. 計算標準
      (一)現職待遇部分:
      1. 本俸(年功俸)、年終工作獎金部分:
        (1)本方案實施前之已退休人員:按退休生效時之官職等級對照本方案實施時現職同等級人員之待遇標準計算。
        (2)本方案實施後退休之公務人員:按其最後在職之待遇標準計算。
      2. 專業加給部分:
        (1)依各專業加給表適用總人數,計算各職等專業加給之加權平均數;亦即各種專業加給表之適用人員,依其職等均適用同一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之數額(如附表 1)
        (2)本方案實施前、後退休之公務人員,其專業加給按退休生效時之官職等級,對照附表1之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之數額計算。
      3. 主管職務加給部分:
        (1)本方案實施前之已退休人員,採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 按退休生效時之官職等級對照本方案實施時現職同等級人員之主管職務加給標準計算。
        2. 以方案實施時之標準,計算其最後在職3 年期間所任職等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月平均數。
        3. 於公務生涯中曾任3年以上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職務者,依其核定之退休等級,按主管職務加給之定額(如附表2)計算主管職務加給。曾任3年以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職務者或代理主管職務者,依其核定之退休等級,按主管職務加給之定額(如附表2)之半數計算主管職務加給。
        (2)本方案實施後退休之公務人員,採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 最後在職之標準,按最後在職3年期間主管職務加給月平均數,計列其主管職務加給。
        2. 於公務生涯中曾任3年以上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職務者,依其核定之退休等級,按主管職務加給之定額(如附表2)計算主管職務加給。曾任3年以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職務者或代理主管職務者,依其核定之退休等級,按主管職務加給之定額(如附表2)之半數計算主管職務加給。
    6. (二)退休所得部分:
      1. 本方案實施前之已退休人員:按退休等級對照本方案實施時之待遇標準。
      2. 本方案實施後退休之公務人員:按其退休等級及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各該相 關規定計算月退休金及年終慰問金。
    7. 實施日期:
          民國95年2月16日
      附表1:各職等技術或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標準表
      職等

       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單位:新台幣元)

      14職等

       41,280

      13職等

        38,930 

      12職等

        37,720 

      11職等

        34,400 

      10職等

       32,150

       9職等

        27,310 

       8職等

        26,240 

       7職等

       23,520

       6職等

        22,640 

       5職等

      19,670

       4職等

       18,890 

       3職等

       18,630 

       2職等

       18,110 

       1職等

       17,900 

        雇員

      17,750

      附表2: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主管職務加給定額計給標準表

      官 等

       職 等

      主管職務加給定額(單位:新台幣元)

      簡任(派)

      14

      6500

      13

      6000

      12

      5500

      11

      5000

      10

      4500

      薦任(派)

      9

      4000

      8

      3500

      7

      3000

      6

      2500

      委任(派)

      5

      2000

  • 退休條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就可以了哦)
    1. 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者。
    2. 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3. 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
    4. 任職五年以上,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依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或半殘為準。不堪勝任職務,係指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其他職務可調任或有其他職務可調任,而無能力擔任者。)
  • 任職年資滿二十五年以上,未滿五十歲退休者仍有機會領月退休金哦!
    1. 符合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
    2. 領有殘障手冊者。
    3. 精神耗弱經公立醫院證明者。
    4. 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
  • 退休應檢送證件
    1. 退休事實表6份。
    2.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3份。
    3. 半身一吋照片1張。
    4. 現任職務、曾任各種職務之任、卸職派令或服務證明及退伍證明。
    5. 最後一年考績通知書(教師任職年資超過35年者,檢附最後5年考績通知書)。
    6.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發放退離給與人員資料卡二份及指定行庫(台灣銀行、第一商業銀行、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二份。
    7. 福利互助補助費收據。
    8. 年資採計切結書(公務人員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教職員年資超過40年者填寫)。
  • 退休特殊年資採計:
    1. 臨時人員
      a. (銓敘部84年3月2日八四台中特四字第1102306號函)  採計條件:按月於政府預算項下支相當雇員以上薪資之不定期僱用人員。
      b. 採計時間:以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發布前之臨時人員年資為限。中央機關採計至民國610年12月;地方機關採計至62年1月。
    2. 約僱人員(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九條) 
      a.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發布後(民國61年12月27日)之約僱人員年資均不得採計。
      b. 新制施行後年資,自民國84年7月1日起,約僱人員適用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辦法,其年資不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3. 軍職年資(退休法細則第十二條) 
      a. 三年以下之義務役年資:民國87年6月5日以後退休生效人員,其曾任義務役軍職人員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得依其檢具之退伍令或其他退伍證明文件採認併計。
      b. 下列年資得由服務機關或銓敘部檢具相關證件,函請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或陸、海、空軍總司令部人事署)查證是否得予併計及採計時間,再依其查復結果辦理: 
      A. 軍事學校基礎教育年資及三年以上之義務役年資。
      B. 志願役年資。
      C 軍中聘雇人員。
      c. 撤職或因案離職之軍官轉任公職,其曾任軍職年資,准予併資退休,但不計算退休給與,至於擇領月退休金者,該項年資不予併計。
      (行政院50年11月21日50台人字第6905號函)
      d. 民國8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伍,已核給30年以上軍職年資之退伍金者,即使尚有基礎教育或未併計核給退伍金之年資,亦不得併計公職退休年資。
      e. 新制施行後年資:
      志願役年資須將原繳納之軍人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移撥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帳戶後,始得併計;義務役年資則須經補繳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費用後,始得併計。
      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轉任公務人員者,軍職已辦理退伍年資應與公務人員年資合併計算,最多以三十五年為限。
    4. 因案停職獲准復職人員:(考試院71年8月20日台71考秘議字第三0七二號函)  如補發停職期間全部薪俸者,該項停職期間得予併計。
      新制施行後年資:應查明有無補繳基金。
  • 因公傷病退休
    1. 前提:因公傷病致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依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或半殘為準。不堪勝任職務,係指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其他職務可調任或有其他職務可調任,而無能力擔任者。)
    2. 因公傷病認定: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傷病。
    3. 因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4. 非常時期在任所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5. 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6. 因公傷病,應提出服務機關(學校)證明書,並應繳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證明書(學校教職員部份應繳驗公立醫院證明書)。
  • 辦理因公傷病應加繳之證明:(以盡力職務積勞過度為例) 
    1. 服務機關(學校)證明書:其內容應證明其傷病係【職責繁重,積勞過度所致】, 即職務與傷病具「因果關係」。
    2. 公立醫院證明書。
    3. 專指公立醫院依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或半殘標準所開具之公務人員保險殘廢證明書而言。
    4. 服務機關(學校)認定其自確定成殘日後,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其他職務可調任或有其他職務可調任,而無能力擔任之證明書(或當事人於申請退休之原簽上逕予敘明,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核可後亦可)
  • 因公傷病專屬權益:
    1.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傷病所致者,其申請退休,不受任職五年以上年資之限制。請領一次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五年,以五年計。
    2. 如係請領月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二十年,以二十年計。
      公務人員退休法( 中華民國84年1月28日 修正 )
      公務人員退休金計算方式
      【註】新、舊兩制服務年資合計最高採計35年,舊制年資最高採計30年。
      舊制不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應併入新制年資計算。

  • 一、一次退休金基數:
    1. 新制:
      1.5個基數乘核定年資(年的部分)加1個基數 -- 核定年資月的部分未滿六個月
      1.5個基數乘核定年資(年的部分)加1.5個基數 -- 核定年資月的部分逾六個月以上
    2. 舊制:
      核定年資 < 15年【核定年資乘2減1】
      核定年資 >= 15年【核定年資乘2加1】
  • 二、月退休金百分比:
    1. 新制:
      百分之二乘核定年資(年的部分)加百分之一【核定年資月的部分未滿六個月】
      百分之二乘核定年資(年的部分)加百分之二【核定年資月的部分逾六個月以上】
    2. 舊制:
      核定年資<15年【百分之五乘核定年資】
      核定年資>=15年【百分之七十五加百分之(核定年資-15年) 】
  • 三、兼領退休金基數與百分比:
    參照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計算方式乘以兼領比例
  • 四、增給補償金 (第十六條之一第五項):
    【註】
    1. 適用對象:舊制年資未滿十五年,新舊制年資合計逾十五年,擇領月退休金者。
    2. 一次補償金單位為「基數」、月補償金單位為「百分比」。
    3. 舊制年資部分以核定年資為計算標準。
    4. 兼領人員依照其兼領月退休金比例計發核給。
      增給補償金=(15-舊制年資) * 0.5
  • 五、增發補償金基數 (第十六條之一第六項):
    適用對象: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
    條件區分:
    舊制任職年資小於20年及新舊制合計年資大於15年與小於等於20年
    A=20年減新制施行前核定年資所餘差額年資,每滿半年核給0.5個基數
    B=繳費年資每滿半年核給0.5個基數
    C=若A大於B,則C等於B;若A小於B,則C等於A;若A=B,則C等於A或B;最高核給三個基數
    增發補償金基數=C
    舊制任職年資小於20年及新舊制合計年資大於20年與小於等於26年
    A=20年減新制施行前核定年資所餘差額年資,每滿半年核給0.5個基數
    B=繳費年資每滿半年核給0.5個基數
    C=若A大於B,則C等於B;若A小於B,則C等於A;若A=B,則C等於A或B;最高核給3個基數
    D=新制施行前後年資總計大於20年未滿26年;每滿一年減發0.5個
    基數
    增發補償金基數=C-D 兼領人員依照其兼領月退休金比例計發核給。
  • 文件下載
    1. 公務人員退休法文件下載(另開視窗)
    2.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文件下載(另開視窗)
    3. 公務人員撫卹法文件下載(另開視窗)
    4.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文件下載(另開視窗)
    5. 退休志工人力管理要點文件下載(另開視窗)
    6. 退休志願服務調查表文件下載(另開視窗)
    7. 退休服務計畫 文件下載(另開視窗)
 
退休金公式
退休金種類
類別
一次退休金 月退金 兼領1/2之一次退休金及1/2之月退休金

舊制:
基數/百分比

1.  年資 >= 15
基數=年資X2 + 1
2.   年資 < 15
基數=年資X2 - 1

1.        年資 >= 15
百分比=年資+60
2.        年資 < 15
百分比=年資X5

 

新制:
基數/百分比
1. 畸零數>=六個月
基數=(年資+1) X1.5
2. 畸零數<六個月
基數=年資 X 1.5 + 1
例:新制年資核定6年6個月
基數=(6+1) X 1.5 = 10.5

1. 畸零數>=六個月
百分比=(年資+1) X 2
2. 畸零數<六個月
百分比=年資X 2 + 1
例:新制年資核定7年3個月
百分比= 7 X 2 + 1 = 15

 

舊制:
退休金公式
(本俸+930)X基數 本俸X百分比+930 一次退休金/2+月退休金/2

新制:
退休金公式

本俸 X 2 X 基數 本俸 X 2 X 百分比 一次退休金/2+月退休金/2
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本俸 X 0.15 X 基數 本俸 X 0.15  
 
退休公務人員權益簡表
項目
適用對象
內容
備註
退休金〈含補償金〉 退休公教人 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或兼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 退休時發給,退休前三個月申請
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公務人員八十四年七月一日教職員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以後任職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自願提前退休者 任職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自願提前退休者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一個基數為本俸、薪或年功俸、薪之二倍) 併原退休案辦理,於退休時一次發給,退休前三個月納入退休案合併申請
月退休金免稅額 月退休金人員 全年領取總額(含所領子女補助及年終慰問金)減除65萬後,餘額課稅。 以支領月退第二年起適用(因退休當年另領有其他金額等須適用其他算法計稅)
一次退休金免稅額 一次退休金人員 1. 一次領總額在(15萬元*年資)以下免稅。
2. 超過(15萬元*年資),而未達(30萬元*年資)部份,以其半數課稅。
3. 超過(30萬元*年資)者,超過部份全額課稅。
前項【年資】指曾任公庫支給薪給之「實際服務年資」(非退休核定年資)計算
優惠存款利息免稅額 退休公教人員 全年綜合所得在47萬3千元以下者免稅(含免稅額14萬,標準扣除額6萬3千及儲蓄投資扣除額27萬元)  
退休福利互助金 退休公教人員 以年資及福利互助俸額計算:
7年以下每滿1年給1個月,滿7年給8個月,滿8年給10個月,滿9年給12個月,滿10年給14個月,滿11年給16個月,滿12年給18個月,滿13年以上給20個月。
本縣住福會依退休函主動辦理,不須申請
公保養老給付 退休公教人員 依法退休、資遣或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離職退休者。
被保險人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前、後之保險年資合併計算,最高以36個月為限。修法前保險年資給付月數標準:(88.5.31前)
第1-10年,每年1個月。
第11-15年,每年2月。
第16-19年,每年3月。
超過20年以上,給付36個月。
修法後保險年資給付月數標準: 每年給付1.2個月。
公保處依據退休核定函主動辦理,不須申請
服務獎章獎勵金 八十年三月七日以後退休之退休公教人員 三等服務獎章(服務10-19年):3600元(85年10月8日前為2400元)
二等服務獎章(服務20至29年):7200元(85年10月8日前為4800元)
一等服務獎章(30年以上):10800元(85年10月8日前為7200元)
退休案核定後,由服務機關發給
年終慰問金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 春節前十日依當年標準發給 (例:93年春節前十日發給92年年終慰問金,按92年薪俸發給) 由原服務單位以郵局電匯或其他方式主動發給為原則
考績獎金 退休公教人員 1.年終考績:獎金(如有晉級補發差額)
2.另予考績:獎金(考績年度內連續任職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退休時發給(僅發退休當年在職六個月以上可辦理考績,並於退休前專案辦考完竣者)
不休假獎金 退休人員 1.1月16日屆齡(不含自願)退休:不受強制休假天數限制,因公確實無法休假者以實際上班日數發給。
2.7月16日退休:受強制休假天數限制
服務單位退休時發給
三節慰問金 退休公教人員 每年春節、中秋、端午節依當年標準發放(90年起每節以2000元標準),但自90年起退休之人員需符合退休時年滿六十歲以上,或任職25年年滿五十五歲以上或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人員方可支領。 原服務單位以轉帳電匯或其他方式主動發給為原則
年節特別照護金 六十八年以前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人員 每年春節、中秋、端午節依當年標準發給(90年有眷31000元、單身18000元) 原服務單位通知退休人員申請及核發
結婚、眷屬喪葬、生育補助
子女教育補助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 按兼領月退休金比例(全領月退者為全額)及當年標準支給 註冊日起三個月內退休人員主動提出申請
死亡殮葬補助
撫慰金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遺族 一次撫慰金或月撫慰金(遺族為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選擇支領月撫慰金,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 退休人員死亡時遺族申請,月撫慰金每半年由原服務單位以轉帳方式發給
金齡卡 居住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縣民 至加盟本計畫之本縣各政府部門、公共機構洽公或商店購物時,享有優先服務或折扣優惠 至各公所民政課或老人社團申請,由本府社會局福利課發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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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專區(另開視窗)
退休建議書(另開視窗)
退休金試算(另開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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