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適用對象 |
內容 |
備註 |
| 退休金〈含補償金〉 |
退休公教人 |
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或兼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 |
退休時發給,退休前三個月申請 |
| 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
公務人員八十四年七月一日教職員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以後任職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自願提前退休者 |
任職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自願提前退休者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一個基數為本俸、薪或年功俸、薪之二倍) |
併原退休案辦理,於退休時一次發給,退休前三個月納入退休案合併申請 |
| 月退休金免稅額 |
月退休金人員 |
全年領取總額(含所領子女補助及年終慰問金)減除65萬後,餘額課稅。 |
以支領月退第二年起適用(因退休當年另領有其他金額等須適用其他算法計稅) |
| 一次退休金免稅額 |
一次退休金人員 |
1. 一次領總額在(15萬元*年資)以下免稅。
2. 超過(15萬元*年資),而未達(30萬元*年資)部份,以其半數課稅。
3. 超過(30萬元*年資)者,超過部份全額課稅。 |
前項【年資】指曾任公庫支給薪給之「實際服務年資」(非退休核定年資)計算 |
| 優惠存款利息免稅額 |
退休公教人員 |
全年綜合所得在47萬3千元以下者免稅(含免稅額14萬,標準扣除額6萬3千及儲蓄投資扣除額27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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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福利互助金 |
退休公教人員 |
以年資及福利互助俸額計算:
7年以下每滿1年給1個月,滿7年給8個月,滿8年給10個月,滿9年給12個月,滿10年給14個月,滿11年給16個月,滿12年給18個月,滿13年以上給20個月。 |
本縣住福會依退休函主動辦理,不須申請 |
| 公保養老給付 |
退休公教人員 |
依法退休、資遣或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離職退休者。
被保險人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前、後之保險年資合併計算,最高以36個月為限。修法前保險年資給付月數標準:(88.5.31前)
第1-10年,每年1個月。
第11-15年,每年2月。
第16-19年,每年3月。
超過20年以上,給付36個月。
修法後保險年資給付月數標準:
每年給付1.2個月。 |
公保處依據退休核定函主動辦理,不須申請 |
| 服務獎章獎勵金 |
八十年三月七日以後退休之退休公教人員 |
三等服務獎章(服務10-19年):3600元(85年10月8日前為2400元)
二等服務獎章(服務20至29年):7200元(85年10月8日前為4800元)
一等服務獎章(30年以上):10800元(85年10月8日前為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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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案核定後,由服務機關發給 |
| 年終慰問金 |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 |
春節前十日依當年標準發給 (例:93年春節前十日發給92年年終慰問金,按92年薪俸發給) |
由原服務單位以郵局電匯或其他方式主動發給為原則 |
| 考績獎金 |
退休公教人員 |
1.年終考績:獎金(如有晉級補發差額)
2.另予考績:獎金(考績年度內連續任職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
退休時發給(僅發退休當年在職六個月以上可辦理考績,並於退休前專案辦考完竣者)。 |
| 不休假獎金 |
退休人員 |
1.1月16日屆齡(不含自願)退休:不受強制休假天數限制,因公確實無法休假者以實際上班日數發給。
2.7月16日退休:受強制休假天數限制 |
服務單位退休時發給 |
| 三節慰問金 |
退休公教人員 |
每年春節、中秋、端午節依當年標準發放(90年起每節以2000元標準),但自90年起退休之人員需符合退休時年滿六十歲以上,或任職25年年滿五十五歲以上或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人員方可支領。 |
原服務單位以轉帳電匯或其他方式主動發給為原則 |
| 年節特別照護金 |
六十八年以前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人員 |
每年春節、中秋、端午節依當年標準發給(90年有眷31000元、單身18000元) |
原服務單位通知退休人員申請及核發 |
| 結婚、眷屬喪葬、生育補助 |
無 |
無 |
無 |
| 子女教育補助 |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 |
按兼領月退休金比例(全領月退者為全額)及當年標準支給 |
註冊日起三個月內退休人員主動提出申請 |
| 死亡殮葬補助 |
無 |
無 |
無 |
| 撫慰金 |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遺族 |
一次撫慰金或月撫慰金(遺族為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選擇支領月撫慰金,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 |
退休人員死亡時遺族申請,月撫慰金每半年由原服務單位以轉帳方式發給 |
| 金齡卡 |
居住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縣民 |
至加盟本計畫之本縣各政府部門、公共機構洽公或商店購物時,享有優先服務或折扣優惠 |
至各公所民政課或老人社團申請,由本府社會局福利課發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