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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認識公所 >民政課 >調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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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課】
關於自治行政、選舉、禮俗宗教、地政、健保、里行政、環境衛生、義務教育、社會教育、文化、民防演練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調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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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調解方法
聲請人自行至本所民政課(調解室)索取『聲請調解筆錄用紙』書寫,請攜帶印章、國民身分證及相關文件資料,以書面(親送或郵寄),向調解會提出。
調解服務項目
◎民事糾紛事件
債權、債務之清償
房地產之購置、租貸、佔用
婚姻、終止收養、繼承
公害賠償
商事買賣
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刑事糾紛事件
妨害風化、婚姻、家庭
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祕密
傷害、毀棄、損壞
親屬間財產犯罪
交通事故
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調解服務方法
調解委員會除以開會方式進行調解外,並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選定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以期就地迅速調解。
當事人並得推舉里鄰長、民意代表等地方公正人士,或親朋一至三人列席調解會議協同調解,以期調解更為公正合理。
◎調解的好處
調解的效力: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公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執行名義。
民事事件已繫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鄉、鎮、市區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不徵收任何費用調解,除勘驗費用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徵收任何費用及收受報酬。
內政部民政司(另開視窗)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另開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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