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租約變更業務 壹、出租人部份 一、出租將耕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或出典與第三人者。 二、出租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其出租耕地者。 三、出租人收回耕地之一部者。
需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貳、承租人部份 一、承租人死亡,由現耕繼承人繼承承租權者。 二、承租人承買或承典耕地之一部者。 三、承租人分戶分耕耕地者。 四、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之一部者。
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參、其他部份 一、耕地經分割、合併或是其他標示變更者。 二、耕地之一部減失者。 三、耕地之一部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 四、耕地之一部經政府機關徵收者。 五、其他租約內容變更者。
檢附相關資料:
貳、地租部份 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參、其他部份 一、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二、 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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