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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認識公所 >民政課 >耕地三七五租約變更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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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室介紹
【民政課】
   關於自治行政、選舉、禮俗宗教、地政、健保、里行政、環境衛生、義務教育、社會教育、文化、民防演練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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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租約變更登記
 
  • 耕地三七五租約變更業務
    壹、出租人部份
    一、出租將耕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或出典與第三人者。
    二、出租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其出租耕地者。
    三、出租人收回耕地之一部者。

    需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1.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向地政機關申請)。
    2. 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3. 耕地三七五租約變更登記申請書(由本所提供表件)。
    4. 租約書(由當事人提供)。
    5. 戶籍謄本(向戶政機關申請)。
    6. 下載表單
      耕地三七五租約訂立/變更/終止/換訂/註銷登記申請書
      A4紙張格式 文件下載(另開視窗)
      A3紙張格式 文件下載(另開視窗)

    貳、承租人部份
    一、承租人死亡,由現耕繼承人繼承承租權者。
    二、承租人承買或承典耕地之一部者。
    三、承租人分戶分耕耕地者。
    四、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之一部者。

    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1. 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向地政機關申請)。
    2. 主管機關核發之証明文件。
    3. 耕地三七五租約變更登記申請書(由本所提供表件)。
    4. 租約書(由當事人提供)。
    5. 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向戶政機關申請)。
    6. 現耕繼承人切結書,繼承系統表,非現耕繼承人同意書,繼承人現耕切結書(本項表件由本所提供,於承租人死亡繼承承租權時使用)。
    7. 分耕位置圖(本項表件由當事人提供於承租人分戶分耕地時使用)。
    8. 分戶分耕契約書,及自任耕作切結書(本項表件由本所提供)。
    9. 部份耕作權放棄書(本項表件由本所提供)。
    10. 租佃位置圖(由當事人提供)。

    參、其他部份
    一、耕地經分割、合併或是其他標示變更者。
    二、耕地之一部減失者。
    三、耕地之一部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
    四、耕地之一部經政府機關徵收者。
    五、其他租約內容變更者。

    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1.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向地政機關申請)。
    2. 主管機關核發之証明文件。
    3. 耕地三七五租約變更登記申請書(由本所提供表件)。
    4. 租約書(由當事人提供)。
    5. 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向戶政機關申請)。
  • 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業務
    壹、承租人部份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檢附相關資料:

    1.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向地政機關申請)。
    2. 主管機關核發之証明文件。
    3. 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登記申請書(由本所提供表件)。
    4. 租約書(由當事人提供)。
    5. 承租人死亡無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向戶政機關申請)。
    6. 耕作權放棄書(由本所提供表件)。
    7. 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向戶政機關申請)。

    貳、地租部份
    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1.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向地政機關申請)。
    2. 主管機關核發之証明文件。
    3. 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登記申請書(由本所提供表件)。
    4. 租約書(由當事人提供)。
    5. 欠租催告書,逾期不繳地租終止租約通知書及送達証明文件(由當事人提供)。
    6. 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成立証明文件(租佃調解委員會)。
    7. 法院確定判決書(由法院提供)。

    參、其他部份
    一、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二、 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1.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向地政機關申請)。
    2. 主管機關核發之証明文件。
    3. 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登記申請書(由本所提供表件)。
    4. 租約書(由當事人提供)。
    5. 檢附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證明文件(由當事人提供)。
    6.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向本所申請)。
    7. 終止租約意思送達證明文件(由當事人提供)。
    8. 事人達成協議補償(由當事人提供)。
    9. 法院提存補償證明文件(由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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