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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關於社會福利、社區發展、社團活動補助、醫療補助、國民年金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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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低收入戶
◎補助條件:
- 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全家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且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
- 存款(含有價值卷及其他投資)額度4口以內,總計不超過30萬,第5口開始,每增加1口增加5萬。
- 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300萬元。
- 自有汽車乙輛,總排氣量未逹2000c.c.,且車齡超過4年以上者。
◎補助金額:
一、補助金額:
- 第一類戶長及家屬每人每月10,991元。
- 第二類每戶每月5,000元。
- 第三類(春節、端午、中秋)每節每戶各2,000元。
- 第一、二、三、四類春節慰問金,單身每戶2,000元,有眷每戶3,000元。
- 經列冊之第二、三、四類低收入戶15歲以下者,每人每月2,200元。
- 經列冊之第二、三、四類低收入戶25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以上日間部學生,每人每月5,000元。
二、各項補助於月底發放(7-9月高中以上日間部就學生活補助於10月底發
放),皆直接匯入申請人帳戶。
◎應備文件:
- 申請人印章。
- 全家戶戶籍謄本、手抄謄本。
- 郵局存簿影本。
- 其他證明如醫院診斷證明書、學生證、身心障礙手冊等。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市民重傷病住院看護費補助
| 一、 |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為協助因重傷病住院治療之高雄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市民獲得妥適照料及減輕家計負擔,特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實施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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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重傷病患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證明生活無法自理且需聘僱專人二十四小時看護而無家屬或家屬無法提供看護且未獲其他單位看護費補助或保險給付,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依本實施計畫申請補助: |
- 本區列冊之低收入戶。
- 本區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 本區中低收入區民就單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五萬元以上之部份申請補助者,以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之二點五倍,且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以及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一定數額者為限。
前項第三款所稱一定數額,依內政部訂頒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認定之。
| 三、 |
本實施計畫補助申請之疾病範圍需符合衛生署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定疾病之住院基本要件或重大傷病範圍所列之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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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依本實施計畫申請補助者,應僱用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者,並應優先僱用本市受訓結業之看護人員,且不得為病患之三親等內親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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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本實施計畫補助標準如下,並於當年度預算內核定補助每日看護費額度: |
- 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一千五百元,年度內最高補助十八萬元。
- 中低收入老人: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七百五十元,年度內最高補助九萬元。
- 中低收入市民: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五百元,年度內最高補助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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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本實施計畫補助應於住院日起或出院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各區公所應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調查初審後,陳報高雄市社會局複審核定,核定通過後將補助款匯入申請人或看護員指定帳戶,逾期不予受理: |
◎應備文件: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身分證明。
-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國稅局出具全戶所得稅及財產證明,但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免附。
- 家屬無法看護之相關證明文件。
-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需由醫師出具住院期間生活無法自理須僱專人二十四小時看護及載明入出院日期)。
- 看護費收據正本(需由醫院之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蓋職章證明)。
- 看護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 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其他(如委託書、切結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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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高雄市社會局委託收容於安、養護機構符合資格之個案應由該機構代為申請,但其委託收容費用須按日扣除,另本補助應與居家服務或特別照顧津貼擇優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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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本實施計畫補助病患呈長期慢性病應轉養護機構或護理之家,卻仍住醫院者,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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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申請人以詐欺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補助者,追回其已領之費用,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涉及刑責者,移送法辦。 |
- 低收入戶骨灰免費存放龕位
◎申請資格:
- 本區列款低收入戶。
- 係火葬者。
◎福利內容:
- 本區列款低收入戶骨灰免費安置本區第四公墓納骨堂地下一、二樓。
- 本區一款低收入戶火葬骨灰免費寄存佛光山寺。
◎應備文件:
- 死亡證明書正本。
- 火葬證明書。
- 亡者除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 低收入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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