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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關於社會福利、社區發展、社團活動補助、醫療補助、國民年金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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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婦女生育補助津貼
◎相關訊息請洽鳥松區戶政事務所辦理。
-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實施對象:
- 中低收入戶(列冊低收入戶不適用)年滿三足歲(以當年九月二日起至次年九月一日止年滿五足歲未滿六足歲者)實際就讀(托)於已立案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含村里托兒所)之幼童。
- 第一學期於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於四月十五日前入學者。
- 每名每學期補助中低收入戶托教補助六千元,由就讀(托)之幼稚園或托兒所代為申請、發放。
◎申請程序:
- 由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分別於當年三月三十一日、十月三十日前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含生活戶戶籍謄本、國稅局全戶所得稅及不動產證明向該幼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各該學期之中低收入戶托教補助資格證明。
- 各區公所受理申請後,就其證件予以初核。初核符合條件者,應核發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證並交由申請人持往本市就讀(托)之幼托機構,再由幼托機構造冊轉請主管機關複核。
- 主管機關經複核無誤後,應將補助款撥付至幼托機構指定之帳戶轉發申請人。
- 單親家庭扶助
本辦法所稱單親家庭,指設籍本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由父或母獨力扶養未滿十八歲未婚子女(以下簡稱子女)之家庭:
- 配偶死亡,或離婚者,應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為限。
- 子女非婚生未經生父認領。
- 子女非婚生雖經生父認領,但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為限。
- 配偶行蹤不明,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 配偶受處有期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 配偶受惡意遺棄,但以一方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或成立訴訟上和解,拒不履行且在繼續狀態中者為限。
- 單身收養子女。
- 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補助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65歲以下配偶死亡,或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六個月以上。
-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其中以因配偶惡意遺棄協議離婚登記者,以一方曾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或成立訴訟上和解,他方仍具不履行且在狀態中者為限;以因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者,需曾向警察機關、醫院或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取得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紀錄表或經法院開立保護令者為限。
- 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確定遭受家庭暴力之受害者。
-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 因離婚、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需具單獨對於子女行使監護權)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
- 無力工作能力:65歲以上或領有精神障手冊或中、重度以上其他類別身心障礙手冊。
- 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持有大傷病卡且其個人平均月收入低於當年度最低工資。
- 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其個人平均月收入低於當年度最低工資。
-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 其他經評估,主要負擔家計者,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有下列情形之一:
- 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者。
- 照顧罹患嚴重傷、病,需要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之受扶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二、第(五)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祖父母需取得監護權)、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參加就業保險年資未滿一年且未領就業保險給付及相關津貼者)、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比照第一款及第六款認定)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服務內容:
按當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經評估核定核發1至3個月,除第(七)款應於急難事實發生三個月內申請外其餘各款於事實發生六個月內申請。
◎應備文件:
- 全戶戶籍謄本。
- 國稅局出具全戶所得、不動產、綜合所得稅稅籍清單。
- 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離婚判決書、請求履行同居義務訴訟勝訴之判決書或訴訟和解書、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紀錄表、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保護令、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醫院重大疾病診斷書、重大傷病卡、在監執行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等。
-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補助對象
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作業,特依內政部訂定「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第八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本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 兒童及少年未滿18歲。
- 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 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 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 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 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高雄市最近一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未超過新臺幣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
- 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領取補助每月未超過3,000元,經社工員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扶助計畫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三、申請方式:
符合前點規定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 申請書、申請表及切結書。
- 最近3個月全戶戶籍謄本。
- 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無則免)
- 申請人或扶助對象郵政存摺封面影本。
- 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
- 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保費補助
◎補助對象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
- 兒童及少年未滿十八歲。
- 兒童及少年設籍於本市。
- 兒童及少年未領有政府其他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但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低於臺灣省各縣(市)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依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核計。
- 家庭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動產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每年未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 家庭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本辦法所稱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檢附文件:
- 申請表。
- 全戶戶籍謄本。
- 全戶之所得、不動產證明。
- 其他證明文件(如在學或兵役證明、戶內人口之身心障礙手冊等)受理單位:請逕向接受補助兒童及少年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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