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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認識公所 > 財政課 > 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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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室介紹
【財政課】
  關於財務、公產、出納及協助稅捐稽徵等事項。

綜合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契稅娛樂稅工程受益費節稅手冊
業務介紹
 
  • 遺產稅
    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轄區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 課稅對象及範圍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死亡時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課徵遺產稅。
  • 納稅義務人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無遺 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 主要法令
    遺產及贈與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 附註
    遺產稅及贈與稅應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戶籍在臺北市、高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申報;戶籍在臺灣省省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報;在臺灣省其餘地區者,向鄉鎮市公所申報;戶籍在金門、馬祖者,向當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 應備證件
    1. 遺產稅申報書一份。
    2. 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3.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之戶籍資料各乙份。
    4. 繼承系統表一份。
    5. 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文件。
    6. 申報遺產及扣除減免之證明文件。
    7. 委託申報者,應另附委任書(授權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影本)。
    8. 由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申報或債權人代為申報者、應檢附遺囑或經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或債權人身分證明等,債權人代為申報者尚須檢附經法院裁定判決之文件。
    9. 繼承人為大陸人士,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及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並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表示繼承經准予備查之文件。
    10. 繼承人係未在國內設籍之華僑或遷居國外之國民,如係委託國內人士代為辦理申報者,應檢附僑居地之我國使館或經政府指定之合法僑團簽證委託辦理遺產稅申報及繼承登記等事項之授權書或華僑身分證明。
    11. 補報之案件,應檢附之資料與原申報案件相同,並加附原核定證明文件影本。
    12. 其他相關財產資料。

    【請逕向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辦理】

 
相關連結

網路報繳稅(另開視窗)
財政部線上繳稅服務(另開視窗)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另開視窗)
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另開視窗)
高雄縣仁武地政事務所(另開視窗)

 
地址高雄市鳥松區中正路98號 電話(07)7314191~3 傳真(07)731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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