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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認識公所 > 財政課 > 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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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課】
關於財務、公產、出納及協助稅捐稽徵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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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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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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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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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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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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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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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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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
自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轄區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課稅對象及範圍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及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均應課徵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
贈與人。
主要法令
遺產及贈與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附註
遺產稅及贈與稅應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戶籍在臺北市、高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申報;戶籍在臺灣省省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報;在臺灣省其餘地區者,向鄉鎮市公所申報;戶籍在金門、馬祖者,向當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應備證件
贈與稅申報書一份。
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贈與(或買賣)契約書及立契時之雙方戶籍資料。
逾三十日申報或主張扣除契稅或土地增值稅監證費者,應另檢附繳納收據影本。
申報贈與財產及扣除減免之證明文件。
委託申報者,應另附委任書(授權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影本)。
【請逕向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辦理】
網路報繳稅
(另開視窗)
財政部線上繳稅服務
(另開視窗)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另開視窗)
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
(另開視窗)
高雄縣仁武地政事務所
(另開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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