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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認識公所 > 財政課 > 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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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課】
關於財務、公產、出納及協助稅捐稽徵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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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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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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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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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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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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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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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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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對象及範圍
各級政府於該管區域內,因推行都市建設,提高土地使用,便利交通或防止天然災害,而建築或改善道路、橋梁、溝渠、港口、碼頭、水庫、堤防、疏濬水道及其他水陸等工程,應就直接受益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工程受益費;其無直接受益之土地者,就使用該項工程設施之車輛、船舶徵收之。
納稅義務人
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
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
放領之公地,向其承領人徵收。
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未自行使用之不動產,經催徵而不繳納者,得責由承租人或使用人扣繳或墊繳之。
土地及其改良物不屬同一人者,其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比率,由辦理工程之各級政府定之。
土地改良物在未繳清全部受益費以前,如因土地租賃期限屆滿而予以拆除,由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未到期之部分;如係於租賃期間內拆除或改建,由改建人負責繳納之。
以車輛、船舶為徵收標的之工程受益費,向使用之車輛或船舶徵收之。
主要法令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辦理事項
請至各鄉鎮市公所或稅捐稽徵處辦理。
網路報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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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線上繳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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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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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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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仁武地政事務所
(另開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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