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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認識公所 > 兵役課 > 替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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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課】
關於兵役行政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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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問與答
替代役
替代役條例是依兵依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為執行兵役及替代役事務,內政部成立役政署並得設置地區役政簡訊中心。
替代役是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
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社會治安類:
警察役。
消防役。
二、社會服務類:
社會役。
環保役。
醫療役。
教育服務役。
三、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類別:
如專長志工;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及直轄市、市政府代表辦理,以決定服替代役資格及徵集順序。
替代役類別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於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替代役;檢查為替代役體位者, 應服替代役。前項申請服替代役役男, 具有下類資格者,得優先甄試,並依下列順序決定甄試順序;
因宗教、家庭因素者。
國家考試及格合於前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
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於前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
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專業訓練者 。
申請服替代役之役男,需先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
http://www.nca.gov.tw
】
替代役申請資訊作業系統
登錄個人基本資料及選服役別。
後備司令部(另開視窗)
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另開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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