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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室介紹
【兵役課】
  關於兵役行政等事項。

徵集編練勤務管理替代役志願士兵兵役實務訊息役政問與答
業務介紹及相關規定
 
  • 志願士兵

    1.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第一條. 本條例依兵役法第四十九條制定之。
      第三條. 服士兵志願役者,依下列規定,申請服役:

      1. 不在役齡內之男子,或役齡男子,或補充兵預備役,或國民兵,當年不在徵召之列者,得入營服役為期三年至五年。
      2. 常備兵預備役,當年不在召集之列者,得入營服役為期二年至五年。
      3. 在營服士兵現役期滿者,得留營繼續服役,為期一年至五年。
      4. 在營服士兵現役期滿者,得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留營繼續服役,志願士兵甄選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第六條.

      1. 在營服役已逾五年者,依法退伍後,平時除點閱召集外,得免受其他召集。
      2. 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間,得享受選擇兵種之權利,並得選擇服役地區,在營服役已逾十年者,依法退伍後,平時免受各種召集:戰時除軍事作戰緊急需要外,並得免受臨時召集或動員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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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連結

    後備司令部(另開視窗)
    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另開視窗)

     
    地址高雄市鳥松區中正路98號 電話(07)7314191~3 傳真(07)731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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