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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室介紹
【兵役課】
  關於兵役行政等事項。

徵集編練勤務管理替代役志願士兵兵役實務訊息役政問與答
業務介紹及相關規定
 

1.問: 徵兵檢查時,對役男體位判定有幾種?及服役規定為何?
答:現行兵役法第卅三條第一項規定,經徵兵檢查之男子,應區分為常備役、替代役、免役體位,其中「常備役」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其超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替代役」體位者服替代役 ;「免役」體位為不合格者免役,至「難以判定」體位者,應於半年或一年後再補行體格檢查一次,始予判定其體位。
2.問:在學役男如何申辦緩征?最高可以緩徵至幾歲?
答:依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的規定,就讀國內高中以上學校之學生得申辦緩徵,由就讀學校於註冊卅天內,造冊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而緩徵最高限齡是卅三歲。
3.問:役男所持護照效期屆滿,應如何換取新護照?因役男人在國外,有那些限制?
答:這些問題並非兵役單位權責,請直接洽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23432844)或是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23889393)。
4.問:戶籍未辦移出,但人在國外,是否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的事實?
答:
戶籍未辦遷出,但人在國外,在兵役管理上屬於出境役男:
(1) 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境,已取得僑民或雙重國籍身分者,依「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以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回國停留時間屆滿一年時,才有兵役徵處的問題。至於屆滿一年的算法有『連續停留滿一年』和『有三次停留時間超過四個月』二種算法。所以在未屆滿一年前,都可以進出國內外,除非是已經兵役單位通知辦理徵處程序,而無故不接受時,才會有妨害兵役的情事。
(2) 十六歲之年一月一日至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境者,在兵役上屬接近役齡男子, 申請出境時,護照末頁會核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章戳,這類役男依「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即使取得僑民或雙重國籍身分,也不適用上述『回國停留時間屆滿一年時,才有兵役徵處的問題』,實務上,都等到這些役男回國後再作處理。
(3) 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起已屆徵兵及齡,又再區分二種情況: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前,係以特殊原因(如奉派出國訪問比賽等)出境,而屆期未歸者,目前已由兵役單位列入管制,逐年催促家屬通知其返國服役,若經查證有妨害兵役情事,則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法辦。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已經開放役男短期出境二個月以內或是學校推薦出境一年以內,如果逾期未歸經摧告仍未返國者,則可依「兵役法施行法」第 四十八條及「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規定移送法辦。

5.問:有美國或他國公民身分者,如要放棄中華民國國籍,手續應如何辦理?
答:
放棄中華民國國籍手續應向內政部申請辦理,請逕洽內政部戶政司國籍行政科(23565088~89)。但依國籍法第十二條規定,屆服兵役年齡,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或現兵役者,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6.問: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十八條應如何解讀?
答:
(1)這個條文是解決所謂小留學生的問題。八十三年七月國防部及內政部會銜發布「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男子放寬返國服役年齡限制處理原則」,當時是規定接近役齡男子(十六歲之年一月一日至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境者),在國外就學,准就讀大學(專科)至二十四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止;博士班至三十歲止;此期間一年內准返國二次,合計不超過四個月。
(2)但該處理原則已經國防部及內政部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發布停止適用,悉依現行「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二者最大不同是,新制一定是要就讀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以上學位者才符合,舊制是專科也可以,不以就讀正式學歷學校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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